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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资格,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资格,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定的适用范围和参评对象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具体包括:
  1、党委(党组)的负责人和组织、宣传、党办、纪检、研究、统战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党支部书记;
  3、编制在行政序列的政工、宣传(宣教)、精神文明、人事、监察、老干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4、工会负责人和在工会宣传、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以及在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5、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上述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以及在保卫、计生、信访、人民调解、人民武装部门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第三条  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社会主义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条  申报评审政工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政工员专业资格。
  二、水平能力条件
  1、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条  申报评审助理政工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认定助理政工师专业资格;
  3、中专、高中毕业,取得政工员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
  二、水平能力条件
  1、比较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国情,掌握中国革命和建设史等有关知识,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三、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
  l、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
  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政工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相应的政工职评办直接确认政工师专业资格;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8年;
  5、中专、高中毕业,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满8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1、具备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合格。
  2、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档次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贯彻;
  2、熟悉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工作,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
  4、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5年来在县处级(合县处级)以上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上或主办的报刊上书面发表或交流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或调查报告。
  四、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
  l、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
  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五、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政工师资格: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并在地级市或省直有关厅局、行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印发推广(以本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2、获得省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二、三等奖,或获得地级市、省直有关厅局和行业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3、对所在单位获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起了主要作用(以本单位党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4、获得省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宣传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统战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职工之友)、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五一劳动奖章和地级市劳动模范称号;
  5、省部级杰出人才称号获得者或人才工程入选者。
  第七条  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满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6年;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7年;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9年;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5年;
  6、中专、高中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满6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23年。
   二、外语和计算机条件
  l、具备一定的外语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合格。
  2、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相应档次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
  三、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能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基本理论、优良传统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回答,具有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正确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显著;
  4、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的文件、报告、讲话;
  5、取得现资格以来或近5年来在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单位主办的报刊上或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表、交流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主持编写、出版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并在地厅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报刊上或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发表、交流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1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出版的著作、书籍中发表过新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经验总结、调查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独立章节的执笔者)。
  四、继续教育和考核条件
  1、近2年来参加过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或政工专业培训,成绩合格。
  2、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及以上。
  五、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
  1、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理论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并在全省性或全国行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印发推广(以本单位党组织书面证明为准);
  2、获得全省或全国行业党建学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3、对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起了主要作用(以本单位党组织书面证明为准);
  4、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职工之友)、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
  5、国家级杰出人才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八条  外语和计算机免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报评审各档次资格可免考外语:
  1、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者;
  2、博士学位获得者、外语硕士学位获得者;
  3、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4、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满1年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申报评审相应档次专业资格可免考外语:
  1、硕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外语专业毕业者,申报评审高级政工师可免考外语;
  2、硕士学位获得者、大学本科外语专业毕业者、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者,申报评审政工师可免考外语。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者;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满3年以上者;
  3、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初次认定政工专业资格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
  6、申报评审当年年龄达41岁及以上者。
  第九条  为保证资格评审的公开、公正,全省政工高、中级专业资格评审实行评审前公示制。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各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前应将申报者的基本情况及申报事项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单位工作人员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各单位人事部门和政工职评办要做好公示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填写《广东省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申报人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并出具意见,随申报评审材料一并上报。如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者,由本单位核实后暂缓申报。
  第十条  取得现资格以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2、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2年申报;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申报评审同档次政工专业资格需在政工岗位工作满1年,申报评审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资格需在政工岗位工作满2年,并满足所申报档次资格要求的年限。其取得资格的年限和政工年限的计算充分考虑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以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可按岗位变动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所列“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和参加后续教育毕业所取得的学历,其有效凭证是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同样适用于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工岗位上的聘用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上规定,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提供有关的证书、证明和业绩材料,并按规定报名者,各级政工职评办予以受理和审核,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资格条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本资格条件由广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4年8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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